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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评委员会和初评组一般由5至9人组成。组成人员名单须于评审工作开始前由市文联、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负责报送评奖委员会批准。
四、评选办法
各县市区宣传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推荐、选送本地的优秀作品;市直专业、业余作者的作品,由主管各部门按艺术门类分别报送有关初评组。各地各单位须于9月30日前将参评作品和《第十届烟台文艺创作奖参评申报表》归类报送有关初评组。初评组于10月20日前将初选作品报送复评委员会,各复评委员会于10月底前将评选出的作品报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评奖委员会于11月份审定全部获奖作品。
凡报评奖作品的作者均不得担任初评组成员;复评委员会如有作品参评,在复评委评审其作品时,实行回避。
五、评奖数额
设特等奖2人,对社会影响重大,产生积极作用的作品,给予重奖。文学设一等奖2个,二等奖4个,三等奖6个。美术、书法、摄影、音乐、戏剧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3人。民间文学、舞蹈、曲艺、电影、广播、电视文艺作品均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1个。若作品达到某个奖次,可以空缺。
附件:1、第十届烟台文艺创作奖文学、民间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作品评奖细则
2、第十届烟台文艺创作奖舞蹈、曲艺作品评奖细则
3、第十届烟台文艺创作奖戏剧、电影评奖细则
4、第十届烟台文艺创作奖广播、电视文艺作品评奖细则。
中共烟台市委宣传部
2008年7月23日
附件1
第十届烟台文艺创作奖文学、民间文学、
美术、书法、摄影、音乐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奖范围
凡属我市专业、业余作者于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底以前创作并在市级和市级以上刊物发表、出版或参加过市级和市级以上举办的展览或调演公演过的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文学评论、民间文学、美术(含篆刻)、摄影、音乐作品,均在本次评奖范围之内。音乐以歌曲、器乐曲为评奖对象。
二、报送办法
1、按市委宣传部的通知要求组织推荐,每个县市区各艺术门类选送的数额不得超过3件(部、篇、幅)。市直专业、业余作者的作品,各艺术门类每人只限报1件。
2、文学、民间文学作品需报送样书或复印件10份。美术、书法作品需报送原件或复印件、照片,摄影作品报送8至10寸样片,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必须附出版、参展证书或通知书(复印件)。音乐按不同艺术门类推荐1至2个作品。市艺校、歌舞剧院、艺术馆、文化宫、少年宫及市有关协会各推荐1至2个作品,歌曲、器乐曲或舞曲(包括盒式录音带1套),音乐作品各10份,作品演出和发展情况介绍材料各10份。
3、各县市区推荐的作品和《参评申报表》,于9月30日前报市文联;市直专业、业余作者的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民间文学作品,9月30日前分别报送下列单位:文学作品,报市文学创作研究室,电话:6094748,联系人于翠凤;民间文学作品,报市文联组联部,电话:6644409,联系人马咏梅、孙宁;美术作品,报市艺术创作研究中心,电话:6225757,联系人王未;书法作品,报市书协,电话:6245485,联系人宁兰智;摄影作品,报市群众艺术馆,电话:6222730,联系人林裕超;音乐作品报市艺校,电话:2977006,联系人宋爱霞。市直作者报送作品,需填报《参评申报表》。
三、评奖步骤
文学、民间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作品的初评工作,分别由各单项初评组组织进行。初评组10月20日前将初选结果报送市文联复评委员会,复评委于10月底前复评结果报评奖委员会审定。
四、评选机构
成立第十届烟台文艺创作奖评奖委员会文联复评委员会。张铭元任主任评委。其中文学、民间文学、音乐类由张铭元任组长,尹涛任副组长,郝鉴、矫健、马海春、宋爱霞、马咏梅为成员。美术、书法、摄影类由张铭元任组长,迟建国任副组长,岳国峰、兰培喜、宁兰智、孙成河、王未、林裕超为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