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第十届烟台文艺创作奖
评奖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开发区工委宣传部,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烟企业党委,高等院校党委宣传部:
近年来,我市广大文艺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大力发展和繁荣先进文化,创作出一大批反映时代精神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主旋律的优秀作品,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全面检阅我市文艺创作成果,促进精神产品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烟办发[1990]7号文件规定,定于2008年第四季度举办第十届烟台文艺创作评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本次评奖共设文学、戏剧(含小品)、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学、电影、广播文艺、电视文艺(含电视剧本)、曲艺12门类。凡属我市专业、业余作者于2005年6月至2007年5月间发表、出版、公演、播出、展出的作品(除在此期间获市级以上“精品工程”奖的作品)均可参评。
二、评奖标准
1、作品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思想内容健康,催人向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社文明建设,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在市内、省内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
2、艺术性强,创作上有独到之处,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具有较高艺术水平。
三、评奖机构
市设立第十届烟台文艺创作奖评奖委员会,负责对本次评奖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获奖作品的审定。评奖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 朱秀香(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杨 丽(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陈海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联党组书记)
张铭元(市文联主席)
徐 明(市文化局局长)
郑 云(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委 员:孙旭明(市文化局副局长)
严 涛(市文化局副局长)
李 明(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戴志东(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迟建国(市文联副主席)
尹 涛(市文联副主席)
曲 波(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马海春(市文学创作研究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尹 涛(兼)
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本次评奖实行初评、复评、终评三级评审制。评奖委员会下设三个复评委员会,分别由市文联、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牵头组成。其中文学、民间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类由文联复评委员会评审;戏剧、舞蹈、曲艺、电影类由文化局复评委员会评审;电视文艺(含电视剧本)、广播文艺类由广播电视局复评委员会评审。复评委员会按各自的艺术门类分别成立单项初评组对作品进行初评。初评组对复评委员会负责,将初评入选作品报复评委员会复评。复评委员会向评奖委员会负责,将复评作品提交评奖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