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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摄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摄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摄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摄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摄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摄协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情况于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向会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向所有会员公开。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7年4月2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本章程必要时可修改,半数以上的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摄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摄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摄协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摄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摄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摄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摄协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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