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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摄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果理事在任期间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会规、会约、严重侵犯摄协的利益,会员代表大会可予以罢免,但需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摄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发生重要情况经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应召开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聘任名誉主席若干人,顾问若干人,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摄协的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好;
(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号召力;
(三)主席、秘书长最高行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摄协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摄协主席、秘书长任期3 年。任期满后,除主席、秘书长严重违反本章程、本会会约会规的规定,不适于担任上述职位,或是理事会认为有必要重新选举,否则可以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摄协主席为摄协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摄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摄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摄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职权,倘若主席因病故、服刑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由理事会选举一名理事代为行使其职权,直至任期届满。
第二十七条 摄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应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职权,倘若秘书长因病故、服刑或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由理事会选举一名理事代为行使其职权,直至任期届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摄协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设专户,建立专财,由专职财务人员管理财务。
第二十九条 摄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摄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摄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摄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