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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州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莱州市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摄协”)

第二条 摄协的性质: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摄协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社会公德为己任,尽我们的力量关爱社会与环境,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未来。

第四条 摄协接受莱州市文化艺术界联合会和莱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摄协的住所:山东省莱州市府前街2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摄协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摄影创作活动;

(二)开展与摄影相关的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与国内外摄影组织合作与艺术交流;

(四)鼓励和帮助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为繁荣我市摄影事业而不懈努力

(五)努力加强全市摄影工作者、爱好者的团结,注意加强对青年摄影人才的培养与扶植。重视、支持群众性业余摄影活动的开展,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业余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摄协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摄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摄协的章程;

(二)有加入摄协的意愿;

(三)积极参与摄协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的盖有摄协印章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摄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摄协的活动;

(三)获得摄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摄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摄协章程;

(二)执行摄协的决议;

(三)维护摄协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摄协,并立即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立即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摄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倘若出现重要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选举和罢免主席、秘书长(主席、秘书长在理事中产生);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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